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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:债的概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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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债与债权的概念 
(一)债的概念 
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 
(二)债的主体: 
1.债权人: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的是权利主体 
2.债务人:有义务实施此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是义务主体 
(二)债的内容 
债权: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的权利 
债务:债务人根据债的关系的规定为特定行为的义务 
债的相对性:在债的关系中,债权与债务总是相对应的 
(三)债的客体 
1.概念: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,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 
2.债的客体为给付,给付应具备的条件: 
①合法,即不为法律所禁止 
②可能,给付行为须为可能,以不可能之行为为给付者不发生效力 
③确定,给付行为须确定,以不确定之行为为债的标的,债权债务的内容就无法确定 
二、债的种类(选、判) 
(一)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 
1.合同之债(任意之债):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,为合同之债 
2.非合同之债:又可称为法定之债,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,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,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包括:侵权之债、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 
(二)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 
1.特定物之债: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 
2.种类物之债: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 
(三)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 
1.单一之债:是指债权人、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 
2.多数人之债:是指债权人、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 
(四)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 
1.按份之债: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 
2.连带之债: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问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 
(五)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 
1.简单之债:债的给付只有一种,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 
2.选择之债:在数种给付中,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 
(六)主债和从债 
1.主债: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 
2.从债:是指从属于主债,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 
案例 
甲厂因急需柴油,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。双方商定,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,每吨单价为1200元。合同生效后,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,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,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。因当时气温下降,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,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。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,既不应换货,也无货可换;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,不能退货。 
[问题] 1.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?为什么? 2.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?为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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